为该重大决策项目社会稳定评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个人自挂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25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xmwwwb@126.com;
二、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并在线提交。
附件:征求意见稿及附件.docx
2023年3月15日
(一)船舶停泊点是加强小型渔船、乡镇船舶等小型船舶管理和沿海治安管控的重要平台。按照“党管、政建、合用、民参”的总体要求,区委区政府、镇街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停泊点的建设和管理。
(二)船舶停泊点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停泊船舶大于500艘的为一级停泊点,200艘至500艘的为二级停泊点,50艘至200艘的为三级停泊点,50艘以下的为四级停泊点。
(三)船舶停泊点应配备相应的责任领导、管理人员和若干船管员。责任领导应由各镇街指定一名领导担任。管理人员应由村干部担任。各镇街按照停泊点的级别负责配备若干船管员,其中一级停泊点不少于10人,二级停泊点不少于8人,三级停泊点不少于6人,四级停泊点不少于4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指导船舶停泊点的管理工作。
(四)船舶停泊点负责渔船民及船舶的进出港申报及生产安全检查,加强岸线、港汊澳口巡查检查和治安管控,维护停泊点的船舶停泊、进出港秩序,及时报告、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七、职责分工
(一)市海管办主要职责:
1.研究乡镇船舶制度建设和指导工作机制运行等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2.督促各区落实乡镇船舶从业人员转产就业工作,实现乡镇船舶合作社或公司化管理改革工作。
3.指导各区做好船舶停泊点建设工作,督促各区加强乡镇船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
(二)市海防办主要职责:
1.支持、配合市海管办完善乡镇船舶管理制度机制建设。
2.将乡镇船舶管理工作纳入平安海域创建考核,督导推动工作落实。
(三)各区委区政府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本辖区乡镇船舶管理工作,定期研究部署乡镇船舶安全生产、治安管控等重点工作。
2.指导、督促各镇街做好乡镇船舶的登记、立卡、建档等工作,推动各镇街做好乡镇船舶公司化(合作社)建设。
3.加强本区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信息化建设,建立区级统一指挥监管平台,建立乡镇船舶预警监控平台。
4.组织本区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本区乡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组织镇街、村居以及船舶停泊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管理培训工作。督促镇街和本区相关行业部门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普法宣传。
5.落实乡镇船舶从业人员转产就业工作,组织完成乡镇船舶合作社或公司化管理改革工作。
6.组织查处本辖区内违法违规乡镇船舶,组织处理本辖区不符合登记标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乡镇船舶。查处辖区内停泊在沿海岸线、港澳口、码头、滩涂、船舶停泊点等处的“三无”船舶。组织开展辖区内乡镇船舶的违规建造检查和查处。
7.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海上救援。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镇街和区直相关部门落实乡镇船舶安全事故整改措施。
8.落实对镇街年度平安建设的考核,督促区直相关行业部门落实乡镇船舶管理责任和岸线管控。
(四)镇街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船舶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船舶管理运行机制,加强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船舶预警监控系统建设,建立本辖区乡镇船舶预警监控平台。
2.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船舶登记、建档立卡,组织制作、发放乡镇船舶船牌,组织刷写乡镇船舶船名号。对违规违法、不符合标准以及安全检查不合格等乡镇船舶进行注销。督促符合行业登记条件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按规定向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
3.建立落实镇街干部包干到村、挂钩督导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制度。
4.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乡镇船舶,应禁止离港、责令整改;对因老旧无法整改达到安全要求的船舶,组织处置。
5.组织辖区内乡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宣传贯彻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6.开展辖区乡镇船舶实施日常安全检查,按闭环管理要求排查治理乡镇船舶事故隐患,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海上救援。
7.指导、督促村居做好乡镇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市海洋发展局主要职责:
1.指导各区做好涉渔乡镇船舶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2.加大对乡镇船舶海上违法捕捞的查处打击力度。
3.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配合涉渔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六)市公安局主要职责:
1.指导各区做好乡镇船舶陆上治安管理及沿海岸线治安管控工作,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乡镇船舶违法犯罪行为。
2.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及乡镇政府开展乡镇船舶违法行为检查、查处。
3.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救援,根据职责任务需要参与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七)厦门海事局主要职责:
1.负责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支持配合各区开展海事领域乡镇船舶违法违规专项整治行动。
2.支持各区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各区开展涉渔乡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3.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组织或参与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八)厦门海警局主要职责:
1.负责查处海上发生的乡镇船舶违法犯罪行为。防范、打击和侦查乡镇船舶海上走私、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2.负责海警管辖范围内的乡镇船舶涉渔执法检查和处罚。负责乡镇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的海上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各区落实乡镇船舶海上治安管理等各项制度。
3.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组织或参与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九)厦门港口管理局主要职责:
1.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在港口水域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调查处理港口水域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工作。
2.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在港口水域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和老旧运输乡镇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3.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在港口、码头的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区级统筹管理。各区党委政府应成立联合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镇街做好乡镇船舶的管理,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海洋、公安、海警、海事等职能部门整体联动,形成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良好管理机制。
(二)落实镇街属地责任。镇街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行政管理(含登记管理)和日常管理。落实“定人联船、包船到人”,实行分片包干、网格化管理工作。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安全,防止和减少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区、各相关部门要重视乡镇船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对小型船舶的AIS、定位终端系统、各停泊点监控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
(五)推动乡镇船舶从业人员转产就业工作。各区应有计划有步骤推动乡镇船舶从业人员转产就业工作,结合厦门海上休闲旅游业的实际需求,采用合作社或公司化运行模式,整合现有资源,吸收部分乡镇船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的渔船民再就业问题。
附件:
(1)空船的初重稳距 GM 按下式计算:
(2)最小初重稳距GM min 按下式计算:
式中:B--型宽, m ;
Tθ--空船状态下,船舶自由横摇周期实测值,s,其测试方法见附件 1。F --干舷,m;
f--横摇系数,见表4.1.3.2。表4.1.3.2 为横摇系数推荐值。
船体材质 |
f (空载状态) |
木质 |
0.84 |
钢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
0.80 |
1、载重线
2.1船舶应按如下规定核定干舷:
(1)船舶满载状态下沿船长任何位置甲板边缘至水线的垂直距离 F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2)核定的干舷最终值应不小于0.1B。
(3)敞口船的储备浮力应满足对不沉性的要求。敞口船可用在船体内部设置浮力体的方法获取储备浮力。通常采用充填发泡塑料作为浮力体,但发泡塑料应为封闭型,不吸水。浮力体应永久性固定在船底、舷侧或防撞舱内,且不至受到机械损伤和化学侵蚀。
(4)船上的总人数 N 应不超过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2+L/3
式中:L/3的值只取整数部分,L指船长;
2、不沉性
敞口船应通过下述灌水试验验证其满足要求:
(1)船上所有装备齐全,每个乘员按28kg重量计,可用压铁代替就位,油、水装满;
(2)向船内灌水,直至船内与船外的水持平;
(3)在完成1和2项后,在乘员总重量不变的情况下,将其中所有乘员重量移至一舷护舷材的任何位置处,船仍不至倾覆。为额定乘员数;
(4)在完成1、2和3项后继续向船内灌水,船应在不论多少水的情况下仍不致沉没。
第六章 安全设备
1、救生设备
1.1救生圈
(1)每艘至少应当配备1个救生圈。
(2)救生圈应存放在易于取用之处,并救生圈上应标记船名。
1.2船用救生衣
船上每人配备1件船用救生衣,其配备的每件船用救生衣应备有口哨,救生衣口哨应牢固地系在船用救生衣的前肩部的区域,表面装贴逆向反光带,面积不少于400cm2。
2、消防设备
(1)配置1个不小于等于2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带有驾驶室的船舶应不小于等于5KG)。
(2)应备有1只带有适当长度绳子的消防水桶。
3、无线电通信设备
船上应安装定位设备,至少配备1台通讯设备(可用手机代替);船长7m以上小于12m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应配备便携式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或渔用对讲机。
4、航行设备
(1)应配备1台磁罗经或指南针。
(2)应配备1把手电筒及至少配备一组电池。
(3)应配备环照灯(白色)1盏,如有夜间航行需增加双色灯(红+绿)1盏。
5、防污染设备
应配备带盖油污水收集桶1个和生活垃圾带若干。
6、锚泊设备
每艘船舶至少应配备一只锚及适量系泊绳索。
第七章附 件
1、摇摆周期试验程序
自由横摇周期是船舶经历一次完整自由横向摆动(即左—右—左或相反)所需的时间(s)。其测定方法如下:
(1)试验应以船舶在港内,以及在受风和潮最小影响的在平静水域进行,风力小于蒲氏3级。水深不小于3倍空船吃水,两侧船舷距岸至少有2倍型宽的水域空间。
(2)被测船舶应处于空载状态,油、水和其他备品的重量不得超过总载重量的 10%。船上所有易滚动的物品应予以固定。系缆应松驰,船舶应“横向离岸”,以免在其横摇阶段有任何碰触。为检查此项并同时取得能合理计数和定时的横摇数的某些概念,在开始记录实际次数前应进行预横摇试验。
(3)测定前应定好计时和计次的起始点,如可在船上竖一竹杆为标杆,观测人员通过标杆定好岸上一固定目标,船进入自由横摇后,当观测人员、船上标杆和岸上固定目标三点成一线时,即开始计时和计数,计数应计完整横摇的次数。从船舶横摇到一舷(例如左舷)的极点,即将要向正浮状态摇摆开始,到摇经正浮点摆向另一舷的极点(例如右舷),再回到原先的起点(即开始下次横摇)为止,即是完成了一次完整的摇摆。
(4)船舶横摇的产生可在远离中线情况下周期性地提起重物;用绳索拉动桅杆;或由1组人员一起横向跑动,或用其他方法。但是,也是最重要的,一旦强制横摇开始,导致横摇的做法应立即停止,让船舶处于自由横摇状态。如用人员或重物移动法来引起摇摆,一旦摇摆形成,人员或重物应立即停止于船艏艉中心线上,不可再移动。
(5)只有断定船舶确已自由和自然地摇摆时,才可开始计时和计数。每船测定时,应重复两次以上,每次至少记录五个完整横摇及其总时间。
(6)空船自由横摇周期 Tө由下式计算得:
式中:N --试验重复次数;
ni -- 每次试验记录的完整横摇数;
ti -- 每次实验 n 次完整横摇的总时间,s。
2、乡镇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报告